二十大报告提出,推动战略性新兴产业融合集群发展,构建新一代信息技术、人工智能、高端装备等一批新的增长引擎。受益于自动驾驶政策扶持、疫情影响提升了无接触物流配送需求、自动驾驶商用牌照颁布等利好,中国低速无人驾驶行业加速发展。港口无人驾驶正处于从技术研发到规模化商用落地里程碑式的重大关口。
我国港口的无人驾驶通常指港区内低速运行的水平运输装备,主要有三种自动化解决方案:无人集卡、智能搬运机器人、无人跨运车。其中,智能搬运机器人在港口自动化水平运输方案中占比超过50%,具体分为四类:自动引导运输小车AGV,智能导引车IGV,人工智能运输机器人ART,无人驾驶集装箱运输车AIGT。目前,加埋磁钉作业的传统AGV正在被IGV、ART等替代,后者兼具智能化、轻量化、模块化等特点,设备日常维护保养更加便捷。
当前发展港口无人驾驶产业,具有几大优势:
一是政策优势。近年来,国家出台政策鼓励无人驾驶行业发展。浙江、上海、天津、江苏等省份均已将智慧港口建设列入“十四五”规划;2021年11月,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组织开展自动驾驶和智能航运先导应用试点的通知》,鼓励港口开展无人集卡自动驾驶示范。
二是成本优势。以替代码头内集卡运输为例,一个码头平均3个泊位,每个泊位配备4台岸桥,每台岸桥配备6台内集卡,共计需要72台内集卡、200名司机,司机年薪按照15万元至20万元计算,每年仅司机人力成本就高达3000万元至4000万元。如果运用无人驾驶技术,不仅节省人力成本,还能实现不间断作业。
三是实现弯道超车的重大契机。从全球来看,虽然欧洲码头应用无人驾驶设备较早,但当时普遍采用需要预埋磁钉的AGV,路线长、灵活性差,且后期面临运营维护成本高、升级改造难等问题。荷兰鹿特丹港早在1993年落地无人驾驶设备,目前正面临此类困境。美国由于工会反对港口自动化设备,联邦政府已明令禁止将资金用于港口自动化建设,发展后劲不足。而我国拥有港口无人驾驶规模化应用的优势,近十年来,国内超过18个码头陆续落地了无人驾驶设备,并从2018年起陆续启用港口无人集卡、IGV、ART等无人驾驶设备,入场虽晚但发展势头强劲。
港口无人驾驶混行方案实际效率未达到常态化作业要求。一是港口码头是露天环境,自动化水平运输的精度、稳定性极易受到外界影响。比如,太阳黑子、恶劣天气,以及金属集装箱都会干扰北斗卫星定位系统信号,影响实时定位;日照角度、雨水、灰尘、标识污渍也会干扰激光雷达与视觉传感器的光学识别,致其无法准确判断障碍物,造成故障频繁、效率低下,甚至行车路线偏移进而发生拥堵。如遇特殊天气,依赖于上述技术的IGV、ART等设备,故障发生率超过依靠磁钉定位的AGV。二是无人驾驶设备在车道线明确、秩序井然、装卸有序的规则化场景下运行,才能实现效率最大化。但在实际运行中,码头堆场路况复杂,极易被混行区的外集卡插队、卡位,造成车道拥堵,严重影响作业效率。即便人工远程介入,也存在视野局限、判断困难及响应慢等劣势。
码头混行区域无人驾驶安全落地风险成本较高。现行法律法规规定,无驾驶员参与的L5级自动驾驶汽车若发生交通事故并应承担责任的,由车辆所有人、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在码头堆场区域,不可避免地存在自动驾驶设备与大量传统设备、工人混行作业的情况,一旦发生事故,缺少可统一依据的责任认定办法,导致相关商业保险定损理赔困难。对于码头运营商而言,引入无人驾驶的风险成本较高。
资本无序入场扰乱市场秩序。港口无人驾驶产业极具增长潜力,备受风投公司青睐,但港口无人驾驶技术成熟需要通过大量实验,积累海量数据,研发周期较长。以振华重工为例,2011年进入港口无人驾驶行业,2022年首次研制出具有智能控制系统的IGV。但国内风投存续期通常只有5至7年,快进快出的资本运作模式不利于技术积累;且容易沉迷于资本市场包装,忽略技术研究,造成本末倒置。如国内某码头38台IGV以每台150万元的超低价格中标,远低于每台200万元至250万元的市场价格,资本运作痕迹明显,扰乱市场秩序,不利于长远技术研发。
联合攻关推动港口无人驾驶技术升级。港口无人驾驶技术涉及自动驾驶科技公司、工程机械公司、重型汽车公司等,要发挥各自在智能系统研发、港口运输调度、汽车制造等方面的优势,集中力量,围绕布局工艺、操作流程、无人驾驶技术等关键领域开展联合攻关,着力解决效率与安全的问题。
完善特定场景无人驾驶法律法规。一是明确港口码头混行区域的行驶规则,为港口与其他相关场景无人驾驶的责权认定提供详细依据。二是完善无人驾驶装备的相关保险条例,在《自动驾驶汽车运输安全服务指南(试行)》(征求意见稿)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及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投保要求,并规范无人驾驶装备的商业险开发。
扶持与监管双线并进赋能高质量创新。一是立足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通过财政拨款、财政贴息、税收返还等政策,加大对具备一定技术基础的无人驾驶团队的研发扶持,并加强对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产业化水平提升。二是发挥政府创业投资基金的积极作用,引导社会资金“投科”“投小”“投早”“投长”,赋能企业高质量创新。三是加强对相关科创企业与风投公司的行为合规性审查与日常防范监管。
作者丨郑海榕、王振国 上海振华重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陶勇 中交集团战略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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