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单BILL OF LADING(B/L)就代表货物,一定要对提单有足够的了解。
1. 提单通常是3正3副,也有2正3副的。假如信用证有要求的话,要和货代特别说明。
T/T付款方式时,理论上只需要一张正本就可以了(提货后其他正本自动失效,副本不能提货),T/T收到全部货款后,给客人寄正本时可以考虑给自己留一张正本,其他全部寄给客户(以免提单在寄件路途中丢失)。
2. 提单正面要显示承运人(全名)。这是知道了解到的内容,实际在做信用证的时候,银行告诉我提单上没有显示承运人后仍安全交单收款(因此理论上应该是要显示的)。
正面显示承运人的则右下角直接由承运公司盖章签字。
正面没有显示承运人的并且是由运输行签署提单时,则在签署提单时注明签署人身份。
正面有显示承运人的全名但运输行签署的提单,在签署时应注明运输行的身份。
3. 已装船提单和备运装船提单:
已装船提单:货物装船后签发的提单。
备运装船提单:货物在未装船时签发的只代表承运人接管托运人所交的货物,因此该提单无法证明货物的装船时间(备运装船提单日期并非装船期)。
当备运装船提单上加盖“已装船”同时注明装船时间后才能转变为已装船提单。
4 提单不能有不清洁批注。
5. 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人必须严格按照信用证填写。
6. 提单的签发,日期和份数:提单必须由承运人或船长或他们的代理签发,并应明确表明签发人身份。一般表示方法有:CARRIER,CAPTAIN,或“AS AGENT FOR THE CARRIER:XXX”等。
7.对于提单上印有船公司(承运人)名称的,一般上边货代会打上as agent for the carrier。如果提单上没印船公司名称,就要有船公司的盖章签字了(你那票应该是由承运人签字的船公司提单吧)
8.信用证与提单有关的不符点:提单上未显示承运人。查了一下,官方解释是这样的:按照《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第23条第1款的规定,海运提单必须在表面注明承运人的名称,并由承运人或者作为承运人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证实,或者由船长或作为船长的具名代理人或者代表签字或者以其他方式证实。
9.提单的签发人不同可分为:FREIGHT FORWARDER B/L 指的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的,但又不拥有船舶这样的运输公司签发的提单。ORIGINAL BILL OF LADING,俗称海单。
合同--->信用证开证--->发票(发票日期要注意早于交单日和信用证有效期,商业发票上的日期不能早于信用证上的开证日期,且发票日期在各单据之首)--->产地证(产地证的日期是要和自己做的发票上的日期要一致的。申请产地证可以在发票做成当天或之后申请,签发的日期也就等于或迟于发票日期了)、保险单、箱单、出口许可证、商检、其他检验证书---> 船公司证明(如果需要的话)--->提单日--->汇票(汇票日期注意要早于信用证交单日和有效期)、受益人证明(有的信用证没有受益人证明,单据要求里面涉及)、装船通知(等于或晚于提单日后三天内)反正需要交单的那些单据资料日期都得早于交单日。
以上时间顺序基本上与整个外贸流程相符,完整地做过一单之后就清楚整个流程的细节要点了。
提单分为下列三种提单:
一是记名提单(straight B/L),即列明收货人姓名的提单。我国《海商法》规定记名提单不得转让,承运人必须向提单载明的收货人交付货物。
记名提单在国际海运贸易中使用并不广泛,一般只在运送个人物品、展览品时用。(第一单TT 收货人就直接是客户的名字,没意识到潜在的危险性:在没有收款保障的情况下,千万不能做记名提单。)
在许多国家,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控制力。就像空运提单一样,收货人只要凭身份证明就可以提货。即便是信用证结算,开证行都不愿意接受记名提单,所以一般信用证都规定为:TO ORDER这样的空白抬头的提单,由此来控制和掌握货权。
因此,不能只片面的记得记名提单的不可转让特质,还要记住“记名提单的收货人可以不凭提单就可以提货,因此提单实际上已经失去了货权的作用。”这是至关重要的一点!概念一定要记得全面,才不会给工作带来差错和损失。所以,假如只收30%货款,且是后T/T 70%的收款方式,做成指定收货人提单,即记名提单的话,一旦客户信誉不好不付款,将有可能遭遇款、货两空的境地。当然,如果对客户有信心和收款有把握,则另当别论。
二是不记名提单(Open B/L (Blank B/L, Bearer B/L) ),即提单收货人栏内不列明姓名。此类提单无须背书即可转让,承运人凭单放货。
不记名提单上不列明收货人名称的提单,谁持有提单,谁就可凭提单向承运人提取货物,承运人交货是凭单不凭人。
提单上在收货人一栏注明的是:To the order
三是指示提单,即按提单载明的指示人的指示交付货物的提单。是当前国际贸易中通常使用的提单。
1、凭银行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xx Bank”。
2、凭收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A.B.C. Co. Ltd”。
3、凭发货人指示。即提单收货人栏填写为“to the order of shipper”,并由托运人在提单背面空白背书。这种提单亦可根据信用证的规定而作成记名背书。托收人也可不作背书,在这种情况下则只有托运人可以提货,即是卖方保留货物所有权。
而所谓无单放货,是指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交付货物的行为。
目前,对于指示提单和不记名提单,承运人必须凭正本提单放货,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放货,无论货物放给哪一方,正本提单的合法持有人可以向承运人追究无单放货的违约责任。这点在我国海事司法实践中都是统一的。但在记名提单的情况下,如果承运人未凭正本提单将货物交付给记名人,记名提单的合法持有人能否向承运人主张违约责任呢?目前理论和实践都存在否定的倾向。
综上所述,各国内货主单位应当充分认识记名提单的危险性,对贸易买方要求签发以其为收货人的记名提单不能随意答应,以确保在信用证等方式结汇受阻的情况下,对承运人无单放货追究其违约责任。
1. 电放:需要提供正本“电放保函” 。
保函就是出具一份申明说这批货什么东西放给你的哪位客户,然后下面加盖公章,传给货代,剩下的就不用操心了。(当然电放的前提是安全收款!一般都是前TT收到钱才电放),提单确认,出货,等着货代把提单副本传回,再传给客户就可以了。
2. 分单:开船后3-4天(当客户在我们和其他工厂定了同一个柜,方便起见也为了安全,可以分提单,各自给客户寄过去。)
3. 并单:同上
4. 异地放单: 要经过船公司同意。
1. 门到门:就是向货代定舱,约好时间,然后货代会派车队到你的工厂,或者指定地方装货,再回到港口。
2. 内装:指工厂直接把货发到货代的仓库,然后再由他们帮你拉进港区,货主无权直接送进港区。
在海运提单上,有个角色往往被我们忽略,但它的重要性不可小觑,它就是通知人。通常海运提单在目的港信息部分有两个公司甚至三个公司需要填写,一般为Consignee和Notify party。有的船公司提单还会列有the First Notify Party和the Second Notify Party。
Consignee指收货人,一般是目的港客户,也就是真正的买家,信用证支付条件下,一般会是银行。
Notify party指通知方,是指的是目的港客户的联系方,若是客户自己就可以填写为Same as consignee,否则一般会标示为客户在目的港的代理商或贸易商。
货到目的港后,船公司会将到货信息第一时间通知通知方,以方便由通知人通知收货人提货,或者做其他处理。防止提货不及时,造成滞港滞箱费甚至巨额罚金。所以,为了防止通知不到,有的时候,会有二个通知人。因为在信用证支付条件下,提单上的Consignee往往是开证行,而非真正的收货人;当所有单据交到开证行时,开证行会通知真正收货人进行议付等流程。
很多情况下,通知人被当做通知人时并不知情或者并未事先沟通好,导致到货通知不能及时到达收货人手里,从而造成提货延误和额外的费用产生。这就需要在确认提单时,通知方一栏也要格外注意,不可随意。
有时我们会碰到To order 提单。To order提单泛指指示提单。一般格式为‘To order of xxx’,需要‘xxx’的背书才能转让或者提货。如果提单上收货人栏只有‘To order’,这时的含义就是‘To order of shipper’,需要‘shipper’的背书。通知人只起到通知收货人的作用,与背书无关。
1)如果提单的收货人和通知人不一致, 一般货到通知是发给谁的?
一般是通知收货人的。多数提单都是以通知方的信息作为目的港船代理联系收货人的主要信息。因为多数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不直接具名。有时,被通知人联系不到,会找收货人,或有必要时联系发货人。
2)做提单电放,该给谁?
收货人。无论是正本还是电放,都是物权转移,其根本就是要转移到物权人手里。真正拥有货权的就是收货人。
3)提单收货人和通知方都为To order 可以吗?
从表面上看,这样操作方便,可以转让给任何收货人。但实际操作中一般船公司规定,提单收货人和通知人不能同时为To order。只能有一个,这也是为了防止货运风险。
4)客户信用证要求提单上通知人栏一起写两个公司,这样可以吗?
有的船公司提单会有第一通知人和第二通知人,如果没有的话可以在一个通知方下面填写两个公司。
5)收货人To order的情况下,海运提单上面的通知人可以提货吗?
不会,当船公司正本提单的收货人为To order时,发货人不背书寄给客户,收货人是提不到的,更别说通知人了。
6)客户要求,提单的通知人一栏显示To order,可以吗?
最好不要To order。毕竟通知人的作用是及时了解到货情况,通知收货人及时收货。一般通知人如果没有,可以写Same as consignee。
7)提单的收货人To order,通知人是 Same as consignee
如果收货人是To order, 一定要提供一个有具体联系方式的Notify party, 否则船到港之后,会由于无法通知到进口商或相关责任方而导致货物无法被提领,甚至有可能导致被海关没收等严重后果。如果是要申报AMS/ACI的话, 还有可能导致被对方海关处以巨额罚金。
8)To order提单需不需要通知人背书 ?
如果提单的收货人是To order,且之后没有其它内容,比如:不是To order of the XXX,那么,这叫做空白指示提单,需要Shipper(发货人)背书。Notify party是目的港的通知人,与背书无关。
9)货已到港,客户说通知人的抬头没写全,要求改单,否则无法清关。是否真的影响呢?
通知人抬头错误不会影响,只要提单上的收货人正确,通知人信息只要不影响判定真实性,不会影响目的港客户清关提货的。
1、为什么有时候外商无需提单即可提货?
我们知道,提单理论上应该是“物权凭证”,即谁“合法取得”提单,谁就等于拿到了货物。
提单上有发货人(出口商)Shipper、承运人(货代/船东)Carrier、收货人Consignee、通知方Notify Party四方。其中“收货人Consignee”决定了货物的归属。
“收货人Consignee”通常有两种填写方式:
一是“凭指示(TO ORDER或TO ORDER OF...)”,即收货人是谁还未定,这种提单可以通过背书(原持有人在提单背面签字,表示转让)自由转让,比较贵重-----因为谁“合法”拿到提单,货物就是谁的。这样的提单就是“不记名提单”。不记名提单的操作中,外商拿不到正本提单就无权提货(除非货代和船公司乱来,违法无单放货),很保险,推荐大家使用。信用证项下,银行通常也会要求出具这样的提单。
另一种就是记名提单,即“收货人Consignee”栏具体写明了收货人的公司名址(通常是外商),只有这家公司才能提货。因为具体规定了收货人,所以别人即使拿到提单也没用,此提单也无法转让。另一方面,正因为规定死了提货人,只有他才能提货,所以一些国家就认可这个收货人即使没有正本,只要证明自己的身份,就能提货。
这就是为什么我们在业务中会碰到外商没拿到正本提单也能提货的原因。
在这种情况下,把货物交给货代开出记名提单,几乎就等于直接交货给外商。如果此时没有收回货款,就有一定的风险,付款与否就靠外商自觉了。记名提单也就失去了“物权凭证”的效力。
2、哪些国家可以无需记名提单正本即可提货?
并非所有国家都可以无(记名提单)正本提货的。
目前世界上主流的法律体系有两种,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其中只有英美法系,过去认为记名提单不是物权凭证。所以英美法系的国家容易发生记名提单下私自提货的现象。
英美法系国家有:
美国、加拿大、英国、澳大利亚、香港、新西兰、印度、巴基斯坦、孟加拉、马来西亚、新加坡、巴哈马、博茨瓦纳、文莱、喀麦隆、塞浦路斯、斐济、冈比亚、加纳、格林纳达、圭亚那、牙买加、肯尼亚、基里巴斯、莱索托、马尔代夫、马耳他、毛里求斯、莫桑比克、纳米比亚、瑙鲁、尼日利亚、塞舌尔、塞拉利昂、南非、斯里兰卡、斯威士兰、坦桑尼亚、汤加、特立尼达和多巴哥、图瓦卢、乌干达等。
有疑虑时,大家可以在网上查查此外商是否属于英美法系国家。
不过,即便是英美法系的国家(包括英国),最近几年也出现了一些判例,认为记名提单也是物权凭证。英美法系中是判例即法律的,可以看成是一种转机。虽然如此,还是要谨慎,毕竟预防为主,一旦出事,哪怕打官司赢了,对绝大多数中小出口企业来说也是得不偿失的。更何况还不一定打得赢,老手些的外商很容易把诉讼变成商业纠纷,扯皮几年。
所以,对于不熟悉的外商,尤其是D/P的,最好慎用记名提单。实际上记名不记名的,在正经的生意操作中不会给外商带来太多不便。
3、货代提单和船东提单是一回事吗?
咱们在实际操作中,会碰上两种类型的提单: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船东,就是自己有远洋货轮的货运公司。一条远洋货轮的造价不菲,拥有自己的远洋船队的公司自然是实力雄厚。从某种意义上看,这样的公司也比较可*,因为他们做长久生意的比较注重声誉,不会为一点蝇头小利而自毁名节,相对来说操作上就比较正规。另一种货运公司就是货运代理,简称货代。货代自己没有船,某种意义上性质与普通贸易公司差不多。他们招揽货物以后,再一起拿到船东那里去订舱。咱们不妨把船东和货代的区别和关系看成批发商和零售商,商品就是远洋货轮的“舱位”。船东把舱位批发给货代,货代把舱位零售给咱们。
不难想象,船东虽然稳妥,但毕竟难免“店大压客”一些,在服务的灵活性和殷勤程度上往往比不上货代。货代数量众多,分布广泛,与咱们做外贸的沟通起来非常方便,也比较愿意配合咱们的操作,特别是上面提到的类似于“倒签提单”这样的特殊运作。所以,实际工作中咱们跟货代打交道更为普遍。
表面上看,船东提单和货代提单的效力相似,咱们把正本提单卖给外商,外商凭提单取货。而实际上还是有差别的。首先,提单本身就是一种“运输契约”,货运人把提单开给咱们,就等于签了一份承运合同。船东提单,是咱们与船东间的合同,而货代提单就不是。咱们把货物交给货代,货代再交给船东,货代与船东间有承运协议,船东只对货代负责而不会对咱们货主负责,因为在货代提单的操作下,对于船东来说,货代才是“货主”。.
因此,凭船东提单,到了目的港可以直接提货;而货代提单则不行,需要把货代提单拿到港口代理人那里“换单”,也就是根据货代提单开出提货通知,再去提货。当然,对于咱们提货人而言,这表面上就是多了一道手续而已,不影响提货的,不算什么风险。恰恰相反,咱们可以利用这一点更好地控制物权。比如,咱们把货代提单交给客户以后,突然发现客户有欺诈行为,可能会不给钱,这时咱们就可以请货代帮忙,通知目的港代理“扣住”货物,让外商即使拿着货代提单也暂时提不到货,给咱们争取宝贵的时间(无正式理由,目的港也不便强行扣货,只能拖延数日,不过对于外贸纠纷而言,这种拖延非常有利于出口商)。
简言之,如果货物运输本身不幸出了事,咱们追究货运公司责任的时候,显然实力雄厚的船东比普通的货代更有能力负责。平时货代则比船东能配合咱们的工作,在灵活处理提单和防范商业欺诈上,货代的帮助至关重要。此外,货代的运输价格也很有优势,常有折扣。
MBL与HBL的操作区别:MBL为船公司的提单;HBL为货代的提单。
1. SHIPPER 把托运单传给FORWARDER,写明整箱还是拼箱。
2. FORWARDER 向船公司定舱,船ON BOARD后。船公司签发MBL给FORWARDER。MBL的SHIPPER 是起运港的FORWARDER,CNEE一般是FORWARDER目的港的分公司或代理。
3. FOWARDER签HBL给SHIPPER。HBL的SHIPPER 是真正的货主。CNEE一般做信用证的是TO ORDER。
4. CARRIER 在船开后将货物运达目的港。
5. FORWARDER 将MBL通过DHL/UPS/TNT等寄往目的港分公司。(INCLUDING:CUSTOM CLEARANCE DOCS)
6. SHIPPER拿到提单后,在交单期之内向国内议付行交单,结汇。如果做T/TSHPPER直接寄单据给国外客人。
7. 议付行把全套单据向开证行结汇。
8. CNEE向开证行付款赎单。
9. FORWARDER 拿着MBL向船公司换单提货,清关。
10. CNEE拿着HBL向FORWARDER提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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